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丁陈玲

1522156867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因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费用如何确定由谁负担?

添加时间:2017年7月20日 来源: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http://qzmjjdls.maxlaw.cn/
因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费用如何确定由谁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联系电话:15221568678

全国服务热线

1522156867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