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丁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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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否向受让人主张?

添加时间:2014年12月30日 来源: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http://qzmjjdls.maxlaw.cn/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9日以法释[1999]19号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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