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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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