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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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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未清偿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抵押担保债权破产清偿顺序

添加时间:2023年1月29日 来源: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http://qzmjjdls.maxlaw.cn/

 丁陈玲,上海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企业注销后未清偿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在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那么企业注销后未清偿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你又了解多少呢你又是否知道如何划分的呢那么接下来,为您带来了关于企业注销后未清偿债权债务怎么处理的相关信息,希望找到的信息可以帮到您。

  一、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及;债权;的定义及主要成因

  ;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与债务;是指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资格注销后,又发现与公司存续经营过程中有关、且清算注销过程中未经处理的相关债权与债务。

  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公司注销后遗漏债务的主要成员集中于:清算组未通知债权人或通知程序存在瑕疵;债权人因故未及时申报债权;公司注销时债权未到期等原因。而公司注销后遗漏债权通常是因为长期以来,我们法律制度过多重视公司清算注销程序中债务的处理,而轻视债权的处理,很多股东及实际经营人并没有对债权的处理引起重视,故发生遗漏。

  二、企业注销后未清偿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实践中,债权人追讨债务与企业注销往往已经相隔一段时间,在追索债务的时候才发现承担主体已经消亡。

  三、企业未经过清算而将企业进行注销

  1、债权人可以;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主张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9条及20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或依法进行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或者公司未经过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故,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2、债权人可以要求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恢复公司存续状态,待公司重新恢复存续状态后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债务处理。

  一般来说,公司登记机关审批一家公司注销的审批文件时,必须看该文件中是否含有公司《清算报告》,因为种种原因,在未经过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亦存在重要过错。公司债权人作为具有相关利益的第三人,有权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恢复公司的存续状态。若未变更,公司债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待公司重新恢复存续状态后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债务处理。

  四、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公司债务承担承诺

  1、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作出公司债务承担承诺

  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相关权益,同时避免一些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公司注销来躲避债务,公司登记机关往往会在企业注销依法提交相应文件时,一并要求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提交《承诺书》,对于公司注销后又发现遗漏未处理债务的,要求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

  故,在公司注销时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对于公司注销后债务的自身承诺保证,属于合同法中的债务保证性质,一种债的加入。债权人可据此要求承诺的公司股东或第三人承担相应民事。

  以上,就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帮大家找的企业注销后未清偿债权债务怎么处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解决的话,也可以通过登录我们的网站上,上面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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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债权破产清偿顺序

  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担保债权一向都是有一定的优先权的,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清偿顺序。那么大家知道抵押担保债权破产清偿顺序吗我想大家一定对此很感兴趣。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抵押担保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破产清偿顺序的定义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三、担保物权优先性的一般限制

  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各国破产法一般都设有破产管理人制度,有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事由均由破产管理人进行,债务人无权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因而不可能再在其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除此之外,担保物权即使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根据绝大多数采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国家破产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债务人如在破产临界期限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例如,按照《德国支付不能法》第130条和第131条之规定,在申请开始支付不能程序之前的最后3个月之内或程序开始之后实施的同等担保行为,以及在申请开始支付不能程序之前的最后1个月或在此项申请之后实施的不同等担保行为,支付不能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95条也规定,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所为的对现有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请求法院撤销。这里有两点应予注意:一是临界期限限制并不排除债务人于设立债务的同时设定财产担保行为的效力;二是经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确定的有财产担保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法定临界期限内,但因其已具有法律上的执行效力,所以不得请求撤销。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抵押担保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相关内容。在我国民法中规定,担保债权一向都是有一定的优先权的,清偿顺序在法律上也是有所规定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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