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丁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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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具有的特征 债权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添加时间:2023年1月29日 来源: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http://qzmjjdls.maxlaw.cn/

  丁陈玲,上海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我国票据法具有的特征


  票据法的特征


  1.票据法具有强行性。由于票据具有较强的流通性,不仅涉及直接进行票据授受的特定当事人,而且涉及经票据流通间接取得票据而加入票据关系的不特定第三人。所以,票据关系的设定、变更或消灭,均以法律的规定为行为准则,票据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加以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也不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效力。票据法首先规定了票据只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除此之外,任何银行、单位和个人不得创设新的票据形式;其次,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票据行为也是严格的要式行为。违反法定方式的票据及票据行为一律无效。


  2.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票据是作为金钱支付和运用手段而创造出来的,必须具有严密而精巧的技术解决方法。票据法中的许多规定,如票据形式的严格规定、关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背书连续的规定、抗辩切断的规定以及付款的规定等,都是为了保证票据使用的安全、确保票据的流通和付款,从方便合理的角度出发,由立法者专门设计出来的,而不是基于一般的道德理念,或者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则而规定的。就这一点来说,票据法类似于交通法规,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票据法具有国际统一性。票据的产生,就始于国际贸易。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更使得各国间票据法的统一成为一种需要。目前,不少国家的票据法正逐步趋于统一,国际社会也在谋求票据法的统一。


  国际票据法的统一先后经历了海牙统一票据法、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联合国统一票据法三个发展阶段。最具代表意义、影响最大的是1930年和1931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包括《统一票据汇票本票法公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汇票本票印花税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支票印花税法公约》。这些公约是相互独立的,各国可分别加入。


  1988年,联合国第43次大会上通过的《汇票本票公约》,考虑了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英美票据法的差异,但并不试图加以调和。而仅着眼于解决国际贸易中汇票、本票使用上的不便,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手段”而使用的“国际票据”,并且该票据也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而是由出票人或者承兑人选择是否适用。




债权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和通知方式,我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尚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在通知的时间要求上,因债务人在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之前,对债权受让人不负有履行给付的义务,所以,债权转让的通知时间应当在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行使权利之前,在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前,其主张债权的行为无效。在通知的方式要求上,一般应当采取书面方式,但是,如果当事人采用以口头方式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方式,因法律并无限制,亦应被认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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