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丁陈玲

15221568678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反悔怎么处理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什么类型

添加时间:2023年1月14日 来源: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http://qzmjjdls.maxlaw.cn/

 丁陈玲,上海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反悔怎么处理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反悔怎么处理

债权转让依旧生效。当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个人的时候,债权即已经转让,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可以经相关当事人协商解除债权转移合同。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关于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反悔这个问题,债权转移受让人在债权转移后不可以就债权转移结果反悔,但可以经相关当事人协商解除债权转移合同。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什么类型

从目前出现的虚假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

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联系电话:15221568678

全国服务热线

1522156867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