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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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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案例 夫妻一方死亡债务偿还是怎样的

添加时间:2022年3月8日 来源: 上海民间借贷律师   http://qzmjjdls.maxlaw.cn/

  丁陈玲,上海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案例

不当得利常在生活中常常表现为在路边捡到钱或者超市里多收了找回的零钱,除此之外,不当得利在生活中还有很多种体现方式。不当得利是建立在一方利益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的情况下,两者存在着因果关系。生活中也存在着不少因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纠纷问题,下面是网的为您提供的与不当得利有关的案例:

一、案情介绍

骆某在某银行存款79万余元。2000年10月30日,周某从该账户中取款2次,合计9.5万元。之后,骆某又在该账户存、取款数次。周某取款时,在取款凭条的印鉴一栏中,同时签名为骆某、周某,并在凭条上注明了存折密码。骆某在一审庭审中,对于存折如何会在周某手中表示“不清楚”,并称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不归还,要求被告返还9.5万元。被告辩称,当时是原告把存折和密码交给他,才从原告存折账户中取出9.5万元,且该款是原告用于偿付所欠借款。

二、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该款的所有权应属原告。被告占有该款应当具有合法依据,其主张取款系原告偿付欠款,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因此,被告占有该款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骆某9.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从取款凭条上注明存折密码及取款过程可以推断出,被告从原告的存折中取款是经过原告同意的,是原告交付了存折并告知了密码。因此,事实上存在原告给付被告款项的行为。但鉴于被告主张原告的交付存折和密码的行为是归还先前所欠借款,即给付目的在于消灭原债务,而非产生新的债权,故原告应当就给付义务不存在或给付错误之事实负举证,原告未能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因此,本案并不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骆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个利用证明法进行裁决的典型案例。那么,谁负有本案的证明,谁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不当得利案件的要件事实和证明对象

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也是审判实务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方获得利益;

他方受有损失;

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对于前两个要件事实,举证较为容易或者无需举证,对于谁应承担证明也不会产生争议。但对于第三个要件事实即被告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往往双方各执一词,并各自提出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时,对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应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常常存在较大分歧。本案一、二审法院所作判决结果不一致,就是由此引起。

“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一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产生原因及证明法的适用

被告在原告的存折上取款获得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呢依被告的主张是归还先前的借款,原告则主张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原、被告双方均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义务,即被告应对“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负举证,而原告则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负举证。这种属于提供证据或行为意义上的举证。

本案中,被告并没有提供原先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因此被告对自己提出的“归还先前借款”的主张未完成举证;同样,原告在被告提出主张的情况下,既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主张,更谈不上举证证明。但从被告知道原告存折的密码及取款后原告多次使用存折的事实可以推断出,原告自己交付过存折,即允许被告在自己的存折上取款的事实是存在的。原告交付存折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民事上的给付。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来说,应当提出欠缺给付目的或提出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给付目的不能达到的主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原告仅称“存折如何拿走不清楚”等,未尽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因此,在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真伪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既不能仅根据原告的主张,得出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的事实是真的结论,从而判决原告胜诉;也不能对这一事实作出否定性的结论,直接认定被告获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只能依证明法进行裁判,即通过证明的分配决定胜负。

本案证明的分配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必须对要件事实承担主张,并在该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承担证明。按照学术理论,此处的要件事实就是证明对象,法官在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适用的裁判规范为证明法规范。就理论而言,结果属于实体法范畴,证明的分配已经预先设置于实体法之中,不受诉讼过程的影响。

在我国,由于民法的系统化、法典化晚于诉讼法,在实体法中直接规定证明分配的条文极少。有关不当得利的问题,虽然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中进行了规定,但均没有对举证分配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使在2002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只对特殊侵权、合同、劳动争议等类型案件作出了一般规定,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分配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往往存在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对于不当得利举证应由被告负担,因为,被告既然得到利益,就应当提供取得该利益在法律上的依据。笔者认为,这种分配方法,看似很有道理,但仔细分析即可发现不当,并且在个案中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如,原告提供被告收到过汇款的证据,因被告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在收款前存在借贷关系,在原告提起被告不当得利诉讼时,被告必然败诉。鉴于此,笔者认为,不当得利的举证分配问题,应当由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或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加以指导。在未明确前,应当以证明分配的通说理论——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裁判规则,即由主张权利发生的原告负证明。由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分配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理论基础而设置的,故在法律援引上,不当得利案件的证明分配可参照适用该规定的第五条。

由此可见,成立不当得利的原告举证时不仅要证明自己利益受损,还有证明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存在着一些疑问,或者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信息,可以到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在线咨询,谢谢阅读!

夫妻一方死亡债务偿还是怎样的

一、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有哪些

债权人遇到夫妻一方死亡不知道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偿还,或者夫妻另一方遇到被追债而不清楚是否需要偿还时,先别急,第一步应该是先弄清这个债务是什么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时间内的债务有可能是个人债务也有可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个人或者共同债务通常有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3、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

4、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死亡债务偿还是怎样的

确定了死亡债务人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后,接下来可以这样处理:

1、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2、如果是一方个人债务,由其遗产继承人承担,继承了死亡一方的遗产的,那么另一方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超过部分就不需承担。

不管你是债权人还是死亡债务人配偶,在遇到此类事情应当知道如何应对了,不过还需明确一点,凡事必须讲证据,口说无凭。但谁来证明也是有规定的,比如,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此时如果债权人否认,那么夫妻一方需要承担举证。

一方在生前欠下的非法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时债权人如果要求其家人清偿,那么可以拒绝偿还这部分债务。而在合法债务里面,具有又分为了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可以由在生的配偶承担清偿。而要是个人债务的话,则首先由死者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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