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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陈玲,上海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997年5月26日,经陈某保荐,何某购买了某公司的物品进行销售经营,后何某发现该物品效果不佳,遂多次找陈某要求退货,1997年8月7日,经协商何某将物品折价9439.71元退回给陈某,并签订了退货协议,由陈某之夫贺某向何某出具了,该欠条载明:“欠到何某退回广东某公司产品款9439.71元,销售货后,分期97年年底付清。”尔后,贺某未将物品售出而未付款给何某,何某遂于1998年4月30日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贺某归还货款。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何某、陈某这种形式的经营活动。法院为此对该案裁定中止诉讼。2009年5月,该案又恢复诉讼。何某在诉讼中要求贺某偿还全部货款并承担中止诉讼期间的货款利息14009元。
欠款三年了可以起诉吗
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效为三年,而欠款三年并未超出诉讼时效,所以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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